继昨日(11月14日)看守首相拿督斯里依斯迈沙比利宣布,11月18日及19日列为公共假期后,大马雇主联合会指出,这是在1951年公共假期法令第八条文下颁布,因此这两天特假可视为有薪假期!
故此每名雇员都可在这两天享有薪假或者补假!
但须注意的是,上诉假期只适用于西马半岛和纳闽,砂拉越和沙巴则需视州政府的决定。
除此之外,文告指出在上述条纹下,无论是政府领域还是私人界都必须遵守放假。所有雇主必须让雇员可在当天享有有薪假期!而倘若雇主坚持要雇员在这两天开工,则必须支付雇员3倍薪资或享有一天补假!据悉若是雇主违反了劳工法令第60D(1)(b)条文,雇主可在该法令第99(A)条文下罚款最多1万令吉!